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和公安部等三部委《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大纲》(公消〔2011〕213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 号)等文件,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课时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要加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